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4〕27号
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外贸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积极创新文化贸易模式,扩大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着力提升我省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充分挖掘我省传统文化产业特色,大力培育新兴文化产业,扶持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贸易重点企业和产品,打造一批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贸易平台和文化贸易出口基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培养一批国际化、复合型的文化贸易人才。力争到2020年,全省文化产品出口额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超过10%。
二、工作重点
(一)大力打造文化贸易平台。充分发挥赣港经贸合作活动、低碳博览会、赣台经贸文化合作交流、景德镇瓷博会等我省重点展会的影响力,将文化贸易纳入其重要内容,鼓励、支持和引导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贸易品牌的培育力度。对入选国家或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企业,优先支持参加深圳文博会、北京文博会等境内外文化贸易展会。(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二)拟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目录。根据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制定江西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对入选国家和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出口额居全省前列且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文化贸易企业和重点项目给予政策扶持。推动和培育我省更多的文化企业和产品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三)培育重点文化贸易主体。用好各类出口平台和海外营销渠道,加大对创意陶瓷、传统雕刻等具有江西特色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的扶持。鼓励海外资本和民间资本来赣投资,采取合资、合作、重组、并购等方式开展合作,培育一批产品优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开拓、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文化贸易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工作,扶持一批本土文化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示范效应好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和机构,进一步扩大和提高文化出口的规模和质量。(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四)积极推动文化贸易园区建设。制定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依托我省文化产业特色和基础,认定和培育一批动漫、影视、文化创意等省级文化贸易出口基地和特色产业园区,并在项目用地、税收、融资等方面给予扶持。推动各类文化贸易企业向园区集聚,补齐上下游文化产业链,进一步做大规模和总量。通过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合理规范,使基地和园区成为文化贸易企业的孵化器、文化企业快速成长的助推器、文化产业集约发展的大平台。(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五)积极实施文化企业“走出去”战略。鼓励省内有实力的文化企业开展对外文化贸易,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江西文化品牌和文艺精品。支持我省宣传文化单位海外实施公司化运作、本土化战略、全媒体发展。依托海外华校、孔子学院、文化交流中心,开展人文交流。大力开展文化艺术交流,配合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推动我省文艺院团、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博项目等赴海外、境外演出和展览。鼓励文化企业、机构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南昌海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六)着力推动文化科技创新。鼓励文化企业挖掘我省传统文化产品,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产品,大力推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进文化与科技的融合,促进我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文化服务贸易企业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开发动漫、影视制作等新兴文化产品。(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七)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我省文化企业、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盗版等行为。支持文化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及时发布国际文化市场动态和国际文化产业政策信息。引导文化出口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商务厅负责)
(八)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充分发挥我省高等院校优势,支持高校加强建设或设立文化贸易学科和专业。支持校企合作,建立文化贸易经营人才培训基地。建立文化贸易人才库,积极引进复合型、外向型高端文化贸易人才,不断提高全省文化贸易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人社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三、政策保障
(一)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精神,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对有关主管部门认证的技术先进型文化类服务外包企业进口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保税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二)优化文化贸易发展环境。
1.促进投资便利化。依法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境外文化贸易投资项目和企业核准手续,实行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核准网上申报和证书发放。将引进文化贸易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进行调度,在用地、环评、审批等方面开设绿色通道,优先解决。(省商务厅负责)
2.进一步精减审批事项。减少对文化出口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对国有文化企业从事文化出口业务的编创、演职、营销人员等,不设出国(境)指标,简化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和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文化企业,经批准可以配置专项出版权。(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外侨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建立便捷通关绿色通道。将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列为海关高信用企业,享受海关便捷通关服务。对图书、报纸、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管理。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便利措施。对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等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按照规定加速验放。对暂时出境货物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的,免于向海关提供其他担保。(南昌海关负责)
4.推进文化贸易外汇管理便利化。满足文化企业跨境投资的用汇需求,确保文化出口相关跨境收付与汇兑顺畅。支持文化企业采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方式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支持文化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
5.创新检验检疫模式。对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实施诚信管理。对文化企业及其进出口货物,实施全申报备案管理,以出入境检疫为主,一般情况下免于品质检验。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售件、备件等,提供全天候预约报检等便利措施。(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强化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和项目“走出去”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在授信额度、贷款条件、审批流程、抵押质押和对外担保、财务顾问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推进我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保险作用,完善支持文化贸易企业“走出去”保障机制,扩大承保规模,增强文化贸易企业抗风险能力。积极推动社会投资机构与文化贸易企业合作发展。(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负责)
(四)建立和完善统计体系。建立完善全省文化贸易数据库,定期发布相关统计数据,为提高我省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参考。(省统计局、省商务厅负责)
四、组织保障
建立由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外侨办、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等单位参加的省文化贸易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我省文化贸易重点项目建设、文化贸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破解发展难题,促进文化贸易 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举措、创新工作方式,努力推动全省文化贸易又好又快发展。
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