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7204起
     6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2024年5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情况。当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7204起,批评教育和处理24033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16317人,这是连续第129个月公布月报数据。   从查处问题类型看,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方面,5月共查处问题7207起,占当月查处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总数的84.7%。5月查处的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违规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3类问题,分别占当月查处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的48.0%、23.0%、13.6%。   从查处级别看,5月,全国共查处地厅级领导干部问题74起,查处县处级领导干部问题991起,查处乡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16139起。其中,乡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占查处问题总数的93.8%。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有效防治隐形变异现象,精准发现、从严处理“快递送礼”以及借培训考察、党建活动等名义公款旅游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四风”隐形变异花样翻新的规律特点,从场所、资金、途径等方面准确识别,严查隐形变异“四风”问题。要深刻把握隐形变异问题的突出表现、产生原因,深入查找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把查处问题同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优化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坚决铲除“四风”隐形变异的土壤。 严查严治公款旅游问题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有效防治借培训考察、党建活动等名义公款旅游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公款旅游行为及时发现、精准施治,抓具体、抓反复、抓深入,以工作新成效筑牢中央八项规定堤坝。   公款旅游问题顽固复杂,必须常抓不懈、纵深推进。公款旅游挥霍公款,助长享乐奢靡之风,损害党在群众心中的形象,是典型的作风顽疾。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纠治公款旅游问题,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多次印发通知,要求坚决制止以参观学习、开会、爱国主义教育等名义游山玩水。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把纠治公款旅游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内容,将禁止作为党政机关会议地点的风景名胜区由12个增加到21个,三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先后对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以职工疗养为名变相旅游、参加下属单位活动借机旅游等作出禁止性规定,推动各地区各单位严管严治,多管齐下狠刹歪风邪气。经过持续发力,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力遏制,问题查处数总体呈下降趋势,景区中前呼后拥的现象销声匿迹。但该问题根深蒂固,高压态势下仍有一些人“玩心不改”,挖空心思搞变通。去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以培训为名公款旅游问题,说明稍有松懈不正之风就可能滋生蔓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保持清醒认识,坚定不移推进整治,对公款旅游问题露头就打、反复敲打,持续纠歪风树新风,让清风正气不断充盈。   不同时期公款旅游问题的突出表现不同,必须把握重点、精准发力。近年来,堂而皇之公款旅游的现象不断减少,但改头换面的问题时有发生,必须找准突出表现,靶向纠治、务求实效。要严防严纠以党建活动为名公款旅游问题,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要求,各地区各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党建活动,发挥了重要的教育引导作用。但少数人动起了歪脑筋,以党性教育、红色教育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搞“绕道游”、“夹道游”、“擦边游”,甚至舍近求远到千里之外“变相游”,不仅败坏党风,还使得严肃的党建活动娱乐化、庸俗化,实质是“低级红”、“高级黑”,政治危害大,必须严格防范、坚决纠治。要狠刹借公务活动之机公款旅游问题,疫情防控转段以来,跨地区跨部门公务活动明显增多,一些人在学习培训、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期间,擅自改变行程,或故意放宽行程安排,开展大量与公务无关的参观游玩活动,三分精力用在了公务上,七分时间花在了景点中,既浪费公款又影响公务活动效果,必须及时发现、有力纠治。要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毫不手软,让违纪者付出应有代价。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失管失察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着力营造严的氛围。   纠治公款旅游问题,必须增强纪律定力、制度约束,不断铲除违规问题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深化纠治公款旅游问题,要坚持系统施治、多措并举,推动管理监督、制度约束、纪律教育贯通发力。落实责任是关键,要监督推动各级党组织切实扛起主体责任,严格对本地区、本单位各类公务活动的审核把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公款旅游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遏制违规违纪问题滋生蔓延。制度建设是根本,要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消除模糊和空白地带,细化明确党建活动、学习培训、调研考察、督导检查等方面的负面清单,从制度上防范公款旅游问题披上正常工作的“外衣”。紧盯审批、监管、费用报销等关键环节,找准带有共性的问题,推动织密制度之网,束缚住违规者的手脚。纪律教育是基础,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用好公款旅游典型案例,做实以案促学、以案说纪,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对照剖析、从严检身正己,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成为日常自觉。(纪锋)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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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纪明纪守纪执纪的实际行动践行对党忠诚 马森述讲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以知纪明纪守纪执纪的实际行动 践行对党忠诚 马森述讲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6月27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马森述讲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坚决扛起职责使命,以知纪明纪守纪执纪的实际行动践行对党忠诚,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马森述在党课中开宗明义指出,对党忠诚是共产党人鲜明的政治品格,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与生俱来的政治基因。我们党一路走来,经历了无数艰险和磨难,但任何困难都没有压垮我们,靠的就是千千万万党员的忠诚。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锤炼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敢于善于斗争,始终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    马森述强调,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结合党纪学习教育,持续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不断增强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站稳人民立场,树牢正确的政绩观、权力观,扎实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深化正风肃纪反腐,把对党忠诚体现在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中。要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坚持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贯通协调、同向发力,推动全省党员领导干部示范带头,把党组织赋予的职责使命履行好。要牢记权力姓“公”不姓“私”,严守纪法底线,永葆清廉本色,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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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指出,“目前正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要真抓实学、善始善终,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要求,强化学习、严守纪律,增强纪律养成,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纪律是一个个条文、一项项制度、一部部规章,其要发生威力、产生效力,一方面靠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纪,另一方面靠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纪。要确保党员干部遵纪守纪、时刻把纪律刻印在心上,确保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执纪让人信服,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积极参与党纪学习教育,真正熟悉党的纪律规矩,使之成为干事的信条、行为的圭臬。   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对党员干部来说,学纪知纪明纪,其目的就是要遵规守纪,守好干事创业、为人做事的底线。只有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坚持不懈学,真正学深悟透,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才能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做到不偏向、不越轨、不出格,担得起重任、干得了实事。如果在学习纪律上不下功夫,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就很难做到遵纪守纪,跑风漏气、脱纲离谱就在所难免,突破底线、逾越红线就是迟早的事。   纪律是一种规范约束,也是一种党性要求。学纪知纪明纪的过程,是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也是把他律转化为自律、把强制转化为自觉的过程。在我们党内,谷文昌“不沾公家一寸木材”,杨业功“不收他人一张宣纸”,孔繁森“不允许儿子拿单位一个笔记本”,黄开群“不多吃公家一个鸡蛋”……这些优秀共产党人坚持从小事小节做起,成为党规党纪的自觉遵守者、忠实捍卫者。他们之所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很重要就是知晓纪律的内容、懂得纪律的意义、明确纪律的价值,真正做到了自念紧箍咒、自筑篱笆墙。   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学纪知纪明纪,不仅可以促进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还可以推动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手握戒尺、严格执纪。执纪者更要知晓纪律、熟悉纪律。否则,就难以做到心中有数、精准执纪。我们常说,纪律面前一律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如果对纪律不学不懂不了解,何谈把纪律要求落实到位?而要增强执行纪律的精准度,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把党纪学懂弄通、烂熟于心是重要保证。   目前,全党正在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条例》,党员干部要认真掌握,执纪者更要深入学习领会,掌握其思想内涵、微言大义、内在逻辑。执纪者只有精熟《条例》全文,才能对一个个案例做到执纪得当、施纪合理,真正让铁规发力、铁纪生威。当年,无论是黄克功案,还是刘青山、张子善案,执纪者之所以处理得当、深得人心,就在于充分体现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今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深受群众信服,也离不开执纪者对党规党纪的认真学习、全面掌握。   “成其身而天下成,治其身而天下治。”新时代新征程上,党员干部应积极投身党纪学习教育,真正把铁的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并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同时,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也要以有效学习促进科学执纪、精准执纪,充分彰显纪律的权威性约束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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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企领域正风肃纪反腐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把握专责监督的政治属性,实现对国有企业重点领域和重要岗位的有效监督,以有力监督持续推动国企领域正风肃纪反腐。   准确把握监督重点。一是围绕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业务布局、经营目标、改革任务等内容,找准找实履职尽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坚决纠治对工作部署片面理解、机械执行、违规加码问题,坚决纠治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麻痹懈怠、任性用权问题,切实打通贯彻执行中的堵点淤点,充分释放监督治理效能。二是把加强政治监督摆在首位,确保党中央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保证国企发展不偏向、不越轨。同时,将政治监督嵌入政策落实、改革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合作经营、财务管理、选人用人等国有企业治理全过程和各方面,善于透过业务看政治,从政治视角审视、识别业务问题背后的政治风险、政治隐患。三是紧盯国有企业“一把手”行权用权,重点加强对国有企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国有企业党组织及其“一把手”坚决扛起政治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四是紧盯关键事项,针对国企人员配备结构,加强对中间层级人员的监督管理,瞄准重点人、重点事发力。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关键岗位干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掌握“管理权”“审批权”“执行权”的中层干部,吃透部门职能职责,紧盯选人用人、资源开发、投资融资、大宗采购、产权处置、工程招投标等事项,重点加强廉洁风险防控。   努力提升监督质效。在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聚焦主责主业是提升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关键。必须紧紧围绕企业核心业务和主要职责,将监督工作深入到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一是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机制,通过定期巡查、专项检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风险,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二是选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专项监督,明确监督目标、重点内容和时间安排。严肃查处贪污侵占、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行为,深入整治职工群众身边的“微腐败”以及不正之风,接续推进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领域、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专项整治。三是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环节的问题和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和手段,确保监督工作精准有效。加强监督结果的运用和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流程,推动企业持续改进、不断提升。   切实提高监督能力。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监督检查工作的成效。要努力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自身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素质建设,锻造高素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一是强化政治素质考察,严把干部选任“入口关”,坚决把不适合做纪检监察工作的人挡在门外。二是用好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工作方法,统筹做好全员培训、交流研讨、案例指导、经验推广,开展监督执纪办案实战实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不断优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三是进一步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在能力提升、强化内控的基础上,把关心关爱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敢于刀刃向内,常态化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治“灯下黑”,确保廉洁从政、干净干事。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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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党的工作纪律 促进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严明党的工作纪律 促进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真抓实干、开拓进取,“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完善工作纪律要求,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一是引导党员、干部敢于斗争、勇于负责。新时代新征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党员、干部发扬斗争精神,锤炼担当作风。《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在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作“躺平”状,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面对危机向后躲,这些都与我们党敢于斗争的鲜明品格背道而驰。《条例》增写上述规定,就在于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敢于斗争、勇于担当,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为党尽责、为民造福。同时,《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新增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这一规定的相关情形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针对的是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甚至“击鼓传花”的现象,其本质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这些问题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在直面问题、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   二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工作都要往实里做、做出实效,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的二十大强调,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条例》与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有关文件作了衔接,针对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表现,在第一百三十二条新增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条例》设定这些情形,直指部分党员、干部作风漂浮、责任心缺失、官本位思想作祟等突出问题。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各项工作中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下功夫,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取信于民,推进事业发展。   三是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党的各项工作对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眼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大局,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有关惩治统计造假等制度文件相衔接,有针对性地作出相应规定,以促进党员、干部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比如,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重在纠治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等问题,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第一百三十五条针对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处置、解决等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纪问题,新增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同时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避免或减少信访事项发生。第一百三十九条新增进行统计造假、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处分规定,涵盖各类行为主体在统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推动防范和惩治“数字上的腐败”,提高统计监督有效性。   四是推动精准问责。党的二十大指出,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严肃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则会削弱问责工作的警醒作用,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求,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应严肃追究责任。《条例》与问责条例相衔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了对上述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推动提高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更好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格执行问责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问责对象、责任类型、问责情形和程序要求,分清责任、定准责任,防止出现问责不力或者泛化滥用等问题,力求取得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工作的良好效果。   五是加大对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制度文件,都对受请托人向党组织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作出了规定。《条例》与上述制度文件相衔接,在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管理活动列出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在第一百四十三条新增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从而推动全链条、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形成促进依规依法行使职权的整体合力。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请托人存在此类行为的,受请托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做到该抵制的要抵制、该报告的要报告、该登记的要登记。   伟大梦想不是等得来、喊得来的,而是拼出来、干出来的。广大党员、干部要心怀“国之大者”,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积极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立足岗位作出贡献,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工作实绩。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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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党的群众纪律 践行党的根本宗旨
严明党的群众纪律 践行党的根本宗旨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群众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紧紧围绕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强调“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立足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完善群众纪律有关规定,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   一是强化保障群众利益,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乡村振兴不是一句口号,讲究的就是一个“实”字,农村工作干部要真正深入群众,真心依靠群众,真情关爱群众,真诚服务群众。《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次修订,将原来的“扶贫领域”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必须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切身利益,对乡村振兴领域存在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必须从严惩治。党员、干部要做到脱贫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在服务“三农”工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特别是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二是聚焦社会救助,维护民生公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着力促进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社会救助是一项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全面脱贫后,我们党着眼为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兜底保障,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在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党员、干部在救济、补助工作中办事不公、优亲厚友、厚此薄彼,将救济、补助款物作为“顺水人情”、“关系保障”,不但影响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还会使党员、干部在群众中失去公信力,甚至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党员、干部要正确处理公私关系,把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群众中去,切实兜住民生底线,保障人民群众公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是惩治慢作为、假作为,切实提升为民服务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指出“有一些党员、干部还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甚至是假作为的问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慢作为、假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需要问责的具体情形。此次修订《条例》,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完善了针对“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党员、干部服务群众积极性、主动性不强,遇到困难推拖绕、解决问题“假大空”等现象,都是慢作为、假作为的典型表现,折射出宗旨意识淡薄的深层“病理”。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厚植为民情怀,想群众之所想、忧群众之所忧、急群众之所急,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坚持紧紧依靠人民、牢牢根植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用心用情做好涉及群众的各项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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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党的廉洁纪律 守住拒腐防变防线
严明党的廉洁纪律 守住拒腐防变防线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洁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做事就没有硬气”,强调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引导广大党员拒腐蚀、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一是旗帜鲜明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严格自律,要注重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从自己做起,从身边人管起,从最近身的地方构筑起预防和抵制特权的防护网。《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相关规定细化具体化,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表现形式很多,其中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较为集中。《条例》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为廉洁纪律第一条的内容加以强调,发挥管总作用,贯穿廉洁纪律全篇,展现了我们党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反对特权的一贯立场和本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做到秉公用权、为政清廉。   二是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但同时应清醒看到,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不时抬头,顶风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危害不容忽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靶向施治,聚焦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违规送礼手段升级、花样翻新的情况,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的处分规定。该款规定的是违规送礼,但“送”和“收”是一种对合关系,对于以上述名义变相收礼的,也要给予相应处分。针对挥霍公款的典型违纪行为,将第一百一十六条中的“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此外,《条例》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写对滥发福利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增加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进行处分的兜底条款,使得对违纪行为的涵盖更为周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三是完善对党员、干部离岗离职后的从业规范,强化全周期管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条例》针对一些党员、干部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等问题,进一步充实对离岗离职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在第一百零五条充实完善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将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相应地,扩大了离岗离职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在“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从而与公务员法等协调起来,使法规制度更为严密。实践中,认定“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具体范围,要结合有关单位制定的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进行把握。同时,《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的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对离岗离职的党员、干部作出上述规定,旨在强调党员、干部在职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离开岗位后这些要求也应一以贯之,不能降低廉洁标准,要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四是督促党员干部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带头廉洁治家。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廉以修身、廉以持家反复提出要求,强调对配偶子女等亲属一定要严格教育、严格约束。《条例》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党员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此类行为的实质是把公权变成为亲友谋利的私器,将地方特产作为以权谋私的媒介,利用公权力打造自家的“聚宝盆”、“摇钱树”,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破坏社会风气和市场秩序,应当严肃惩治。同时,《条例》在第一百零七条充实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该条规定的领导干部家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中,即使领导干部本人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存在职务上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也应当予以规制。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对适用对象与情形、工作措施、纪律要求等作出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实践中,各地区各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细化完善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廉洁纪律的内容和要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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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森述在九江督导调研
       6月17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马森述赴九江市、德安县,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督导调研。       马森述指出,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也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具体行动。全省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思想上真重视,行动上真落实,扛起职责使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马森述强调,开展集中整治是全党共同的政治任务,要以扎实的工作作风推动集中整治走深走实。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以勇于自我革命的精神直面问题、破解难题,拿出务实管用举措,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扬担当实干作风,把集中整治工作作为份内之责,亲力亲为,决不当“甩手掌柜”,真正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干部负责。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严的基调一贯到底,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紧盯不放、深挖彻查,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要树牢系统观念,坚持边推进、边整改,统筹谋划推进,以点带面推动系统施治、深化长效治理。纪检监察机关要作标杆、当示范,挺膺担当,敢于善于斗争,不断完善基层监督体系,以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答卷。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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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党的组织纪律 增强组织纪律性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 增强组织纪律性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组织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强调“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着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紧紧围绕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等方面,不断严明党的组织纪律。   一是推动落实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保护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让那些想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有更好用武之地,激发全党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增强创造活力。党的二十大对“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2022年9月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聚焦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作出系统规范。能否克服“好人主义”,是推进能上能下工作的关键。《条例》新增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条例》充实上述惩戒规定,就是要以严明纪律保障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二是推动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促进不断强化党员意识。《条例》着眼引导党员强化组织原则、组织观念,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就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处分。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充分认识这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是涉及对组织批准事项的调整和变更,该报告的必须履行报告义务。同时,《条例》第八十条新增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作为证人的党员,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因为知道案件相关情况,在组织向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切实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强调“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尊重人才、求贤若渴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2月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条例》针对授予学术称号工作中的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在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违规谋利、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环境,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   维护组织纪律是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领导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保证。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时刻不忘党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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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治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必须执行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一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这一点上绝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增写第三款,规定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作出上述修订,在于推动党员、干部将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见诸行动、见诸实效,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坚决做到言行一致、不折不扣。   二是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实践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上掉队、走偏,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风问题,但也有些是因为政绩观错位造成的。对于政绩观错位,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热衷于树个人形象、捞政治资本,好大喜功、急功近利、贪图虚名,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大的损失的,应当以违反政治纪律进行惩戒。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推动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内上下关系、人际关系、工作氛围都要突出团结和谐、纯洁健康、弘扬正气,不允许搞团团伙伙、帮帮派派,不允许搞利益集团、进行利益交换,指出“有的案件一查处就是一串人,拔出萝卜带出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形成了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强调“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此次修订《条例》,在第五十四条有针对性地增写了对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五十五条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党员、干部搞政治攀附,归根结底是为了谋求职务晋升,对“后台”、“靠山”刻意贴靠、鞍前马后、任其差遣,把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异化为非正常的攀附、依附关系。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本质在于投机钻营,为了提拔重用或者逃避纪法追究而热衷搞旁门左道,信奉所谓“潜规则”而找门子,从而被迷住了心窍,为政治骗子提供了条件。这些行为都是缺乏政治定力和政治自律的具体表现,严重污染政治生态,造成政治危害。《条例》对这些不讲党性、不讲原则、不讲规矩的行为进行坚决惩治,就是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四是规范政治言行,促进坚定理想信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条例》针对执纪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条增写对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党员、干部有这些行为,体现出其信仰迷茫、精神迷失,政治上的危害不容忽视。党员、干部要将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作为安身立命的根本,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仅是政治要求,而且是政治纪律。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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